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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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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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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进一步完善校批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组建制度,科学有序地管理校批研究机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对本校已有研究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研究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学校制定的相关办法管理。
二、 原经学校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经清理后同意继续开展工作的机构名单亦见附件),按照学校规定,分属相关院系管理,由科研处定期检查机构开展科研工作情况。
三、 拟新建立的校批研究机构,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经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签批,校长办公室发文公布。
四、 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
1、 有一定优势学科为基础,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结合学科前沿或社会发展的较为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有明确的中、长期目标;
2、 在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 有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科研人才队伍;
4、 有持续获得科研课题和经费的多种渠道,三年内有一定数量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5、 有较好研究条件,如图书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
五、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及奖励
1、 科研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考核。对当年科研工作开展情况(项目、经费、成果、获奖、经验、问题等)写出年度报告,送科研处备案;
2、 学校每三年对各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由主管校长牵头,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估以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工作指标为据,结合实际情况,评定是否合格及合格的等级;
3、 学校将重点扶持为学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创牌子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机构。对在考核评估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4、 对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三年内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因管理不善,未开展实质性科研工作,在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由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予以撤消。
六、 校批科研机构一律不给编制。有特殊需要的,按学校规定向人事处申请。
本办法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各条款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四川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名单:
一、省部共建(批):
省属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
二、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1. 中国古代文学所
2. 汉语研究所
3. 教育科学研究所
4. 固体所
5. 分析测试中心
三、学校审批:
1. 写作与思维研究所
2. 美学所
3. 女性研究中心
4. 成人教育研究所
5. 民办教育研究中心
6. 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室
7. 藏族文艺研究所
8. 四川省特种磁体开发应用中心
9. 细胞生物学研究室
10. 中华彩色冲洗套药研究室
11. 环境工程研究所
12. 教学仪器研究所
13. 数学研究所
14. 分子生物研究所
15. 城镇土地经济评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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