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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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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做大做强,实现第二次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经研究决定设立校级科研项目。学校拨出一定经费资助有重要意义的文理科科研项目立项,帮助部分骨干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使他们在较短期限内能够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大大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在全国的竞争能力,使我校成为一所名符其实的教学科研并重型的名牌省属重点大学。为此,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范围
校级科研项目分三类设立:校级重点项目、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和国家及部省级重点项目的预研项目。各类项目的内容范围如下:
(一) 重点项目:
1、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2、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研究;
3、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对实现产学研结合有明显意义的应用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研究;
4、对推动和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
5、对国家和地方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
6、对繁荣人文社会科学、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的研究。
(二)、青年基金项目:
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研潜能、德才兼备而暂时未能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的优秀青年教师。以本项目为载体,使他们在教学、科研中取得更大成绩,打下良好基础,尽快具备担当高级别科研项目的能力。
(三)、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的预研项目:
以2-3年内能得到国家及省部级项目基金资助为完成目标,重点支持学术水平高、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者的条件:
1、我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未承担国家和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的在职教师;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学校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相关专业和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发展潜力;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支持条件(如实验设备、研究队伍、时间保障等);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1、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
2、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学校科研处对《申报书》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3、校级科研项目被批准后由科研处下达项目通知书,正式立项并列入学校当年年度科研计划。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组织管理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项目研究方案,把握项目研究方向、重点以及难点;
2、组成一支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小组,并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3、接受学校领导和科研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
4、项目在执行中因人为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学校科研处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中说明,并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学校科研处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宏观组织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各院系的具体情况负责部署课题的申报、审批;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2、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预定目标;
3、组织项目验收,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4、提交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项目有关的科研资料档案管理;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下达后,由科研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分年度拨给课题组。研究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各级管理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课题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劳务费,经费必须专款用于科研,开支范围包括:
12. 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国内学术会议费和国内调研费、部分专著出版费等;
13. 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
第七条 项目验收
1、校级重点科研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时应以适当形式结题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完成的期限之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报《四川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一式二份,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报告。科研处按项目原定计划审查项目执行情况,适当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按原定计划完成各项指标者方可同意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方式是书面验收或会议验收,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经过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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