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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工作条例(试行稿)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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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工作条例(试行稿)

 

校字〔2004〕10号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更好地发挥我校培养人才、创新知识和服务社会三大功能,依据国家、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将四川师范大学办成以教师教育和基础研究为特色、努力发展应用研究、教学科研并重型的国内知名大学的方针,学校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将科研工作放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学科建设的支柱与中心的地位来认识。

第三条  我校的科研工作指的是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开展的文、理、工、教育等各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包括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管理指的是学科建设中科研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围绕规划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过程追踪监督、结题鉴定、成果认定、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奖励以及科研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章  科研规划和科研项目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管理工作,原则是"以服务为中心,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科研处的职责是: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各院系所年度科研任务,积极开拓项目和经费来源,广开科研渠道,加强科研管理,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  各院系所应制定本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原则是既要放眼长远、鼓励创新、力争冲击学科最前沿;又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在预计期限内可以完成。科研处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在集中各学科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院系所科研任务,报学校党政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下达执行,作为对各院系所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纵向、横向和校级项目三大类。纵向项目指的是通过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973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科技厅、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等。校级科研项目指的是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在学校内部执行的项目。横向项目是不属于以上两种类型的其他一切科研项目,包括合作科研项目、科技咨询、产品技术开发项目等。任何项目以在学校科研处正式登记立项为准,作为对相关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让项目负责人自主组织研究工作的开展,并对项目的人员及任务安排、经费使用和项目的完成全面负责。

第八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师、科研人员踊跃争取各种类型科研项目,特别是高层次的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横向项目,按有关政策奖励获得国家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的人员,在科研项目(特别是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中充分体现并兑现科研人员的应得利益。

第三章  科研经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包括科研事业费、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学校科学研究基金以及各院、系、所为开展科研和进行科研管理投入或筹集的经费。

第十条  科研事业费指的是学校按每年全校预算划拨给科研处,用于学校开展科研管理服务的各项公务费和业务费。

第十一条  纵横向科研课题费指的是按科研项目或课题下达的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每年在预算中拨出300-500万元的经费用于高级别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奖励、学术专著出版、学术交流、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对外争取科研项目等的资助,并逐年增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所为开展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投入或筹集的经费原则上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但各相关单位必须确保经费到位、使用规范(使用办法参照《四川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在每年科研统计时须如实上报学校,以反映我校科研投入真实情况。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指的是通过正式鉴定的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界公认学术刊物(含重要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经专家组正式审定验收的教育科学项目结题报告(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经国家专利机构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及其技术和产品等等。

第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具有原创意义的创新性科研成果。学校鼓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和我省的社会实际开展深入的学术研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学校鼓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勇于冲击学科前沿,力争以创新成果取得国际国内领先的学术地位;学校鼓励从事应用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紧密结合本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生产第一线和市场的需要开展技术和产品开发利用,使四川师范大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十六条  所有科研成果以成果原件报到学校科研处验收合格为准加以认定,并作为对相关人员考核的依据。科研成果由学校和相关人员共同拥有。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科研成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条例》执行。

第五章  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为强化学校科学研究的团队作用,发挥科研整体实力,增强学校的竞争能力,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项目的开展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在我校立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全面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在申报时即须组成课题组,正式批准立项时课题组成立,项目负责人即为课题组长。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自行解散。课题组所有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因课题组的成立或解散而改变。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或课题组长所在院、系、所应对课题进行服务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支持,检查课题组工作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长的责任如下:

1. 自主决定课题组组成,分配科研任务,并进行管理和协调;

2. 确保课题顺利进行,按质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3. 接受课题下达单位、部门、学校科研处和有关院系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和课题结题、鉴定报告;

4. 按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自主使用课题经费;

5. 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课题组成员的应得利益;

6. 培养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长的权利如下:

1. 课题组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课题组的成员由课题组长挑选组成。课题组长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增加或者解除课题组成员。当有增聘或解聘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2. 当课题研究范围较大且经费充足时,课题组长可设立分课题并指定分课题责任人;

3. 课题经费的使用。除校级科研项目和教育厅下达的项目外,每个纵、横向科研项目开支的经费由课题组长签字后直接在学校计财处报帐。科研津贴和劳务费由课题组长全权分配并直接在学校计财处领取。具体程序按《四川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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