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
校字〔2004〕11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合法权益、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多出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提升学校科研教学水平,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专项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以下四类: 1、纵向经费。指由国家、部、省、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划拨的科研课题经费。 2、横向经费。指由非政府部门、单位、企事业、厂家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课题经费。 3、校科研基金。指学校为促进学校科研发展所投入的经费。 4、院系自筹以及其它渠道所筹集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多渠道争取纵、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特别是争取地方机构、企业的课题和经费。 第四条 除校科研基金和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外,其他纵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由课题组长全权负责。课题组长依据本课题申请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财务规范,自主支配课题经费的使用。所有开支由课题组长签字后直接在校计财处报帐,科研津贴和劳务费由课题组长全权分配并直接在学校计财处领取。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工作,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项目实施费,原则上为以下12个方面: 1、图书资料费,印刷复印费,邮寄通讯费,专著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 2、计算、实验检测费,原材料、试剂、实验动植物、样品标本采集、购置、加工费和课题所需非标准元器件加工费。 3、小型专用仪器、科研用设备费,须在项目申报表中正式填报并经立项部门批准。 4、差旅费:科研考察、资料收集、样品采集、必要的科研会议、学术交流等的交通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5、科研工作中的接待费(控制在总经费的10%内,校基金和省教育厅项目经费不报销接待费)。 6、劳务费、科研咨询费:为项目开展提供劳务、咨询的报酬、临工费。 7、立题费和科研津贴费:从到校课题经费中发给课题组的立题补助和津贴。学校基金立项项目和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不发该二项费用,其他纵向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5%发给立题费和科研津贴费 (分别占3%和12%);横向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30%发给立题费和科研津贴费 (分别占10%和20%)。 8、科研管理费:为开展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学校从到位科研项目经费中按以下比例提取和分配科研管理费: 国家级纵向课题:3%(学校2%,院系所1%); 部、省级纵向课题:7%(学校5%,院系所2%); 其它课题:3-10%(学校与院系所7-3开),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外协课题(由我校主持但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的课题)划拨出校的经费以及由学校科研基金立项的课题经费和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9、项目预留费:每个项目按到位总经费的20%(自然科学)和50%(社会科学)预留。作为项目完成后出版成果以及开展结题、鉴定、评审和验收专用。 10、外协费:指拨给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的校外单位、部门的研究经费(注:应有项目申报书、合同签订书为依据,并报经科研处同意)。 11、课题节余经费:项目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验收后,其节余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依法自主安排,可以全部作为科研奖励津贴。 12、其它与科研有关并被计财处认可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 课题组所领取的立项费、科研津贴、劳务费、结余奖励经费等,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课题组在校计财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终止。 1、已立题的科研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经校科研处查明原因并请示有关部门批准终止后,即终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应按项目合同规定补退已开支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2、如因科研项目未完成影响学校声誉,学校将追回全部经费并对课题组长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校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专利费用。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成果,在项目经费支付困难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支付专利申请费和批准后前三年的年费。专利发明人应努力进行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从专利批准后的第二年起按一定比例(第二年10%,第三年20%,第四年及以后按每年30%)回报学校,从第四年起,该专利的年费应从其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支付,学校不再负担。 第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程序 1、科研处与学校计财处一起对科研经费实行监督和管理,保障经费专款用于科研工作; 2、科研项目获批准立项、合同签订生效后,纳入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经费必须汇入学校科研管理的专门银行帐号; 3、计财处、科研处应积极配合课题组长及时查核课题经费到校情况,并通知课题组长到科研处和计财处办理相关事宜,使经费尽快发挥作用; 4、科研借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凭证,由经办人和课题组长签字(校基金和省教育厅项目须经科研处长签字)后在校计财处办理经费的开支、报销事宜。 第十一条 其他 经教育部审批授牌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经费管理,依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基地管理办法,由有关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四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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