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4〕94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工作条例》等(校字[2004]10、[2004]11、 [2004]12和[2004]13号)文件公布实施以来,对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规范管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对上述文件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经2004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科研经费管理条例予以补充。
一、关于我校主办、协办的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资助
1. 重点资助与学校重点学科发展和申博学科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议和全国会议,省级学会主办的会议不予资助;
2.原则上只支持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其资助办法按校字[2004]12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也可考虑支持对我校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协办国际会议和全国会议,协办学术会议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2万元(国际)和1万元(全国性);
3.主办或协办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在每年3月30日以前制定召开学术会议的计划并向科研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当年的会议安排及经费预算;
4.学校每年资助学术会议、举办校级学术报告的总经费按年度预算的额度控制使用,不能超额支付。
二、关于校级学术报告经费
在我校作校级学术报告的专家报酬,应按校字[2004]12号文件规定办理,额度超过2000元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能发放。
三、关于专利奖励
由申请人支付专利申请费并获得授权的专利,学校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由学校支付专利申请费的专利仍按校字[2004]1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关于高级别科研课题配套经费
1. 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的国家级科研课题,学校将给予配套经费的支持(配套办法按校字[2004]12号文件规定办理),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主研单位(申报书上必须加盖有我校公章),但非依托单位获得的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按到校经费的1:0.5予以配套,国家级自然科学项目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2. 教育部批准到我校的科研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的配套经费,按批准额度1:1配套,但理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科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国家其他部委批准到我校的科研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按批准额度的1:0.5配套,但理科最高不超过5万元,文科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自筹项目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
5. 省级项目原则上不给予配套经费的支持;确需学校配套支持的,经学校审批同意按以下原则办理:
(1) 配套经费由学校、院系两级共同承担
(2) 对于省级重点项目或自筹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理科最高不超过3万元,文科最高不超过2万元;
6. 配套经费使用办法:
(1) 按年度拨款计划,科研处及时通知课题组长到计财处办理经费相关事宜;
(2) 课题组长直接在计财处办理经费的开支、报销,不再需要科研处审核签字;
(3)配套经费使用范围: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及校字[2004]11号、12号文规定的科研经费使用范围专款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不得用于非科研开支(如: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和立题费;不得用于接待应酬、餐饮娱乐、礼品等费用);超范围使用的经费,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