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川师教〔2019〕3号《四川师范大学基教学组织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实际效率,设置教研室的专业不再设立教学系,因此本《规定》所称基层教学组织均为教研室,且按课程(课程群)进行设置。
第二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立应结合我院学科特点、专业发展、课程建设、教师人数等进行设立。专任教师人数在15人以内的专业,原则上设置一个教研室;任教师人数超过15人的专业,可设置多个教研室;学科相近的专业,可打破专业界限,统筹设置教研室;教研室名称一般应以专业名称或课程(课程群)名称命名。
第四条 教研室设教研室主任一名,负责该教研室的教学组织、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同一专业设置多个教研室的,须从中遴选一位教研室主任兼任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程设置公共课教研室;师范专业设置学科教学论教研室。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教师身份加入;除公共必修课教研室、学科教学论教研室外,其他教研室专任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每位专任教师只能归入1个教研室。
第七条 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方案,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强化师德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为准则,全面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第九条 组织开展教学。落实本教研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开展课程开设,试卷命题、审核、评阅及总结,学生见习、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
第十条 组织教研活动。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学期初,要开展集体备课,研讨课程实施大纲的编写;学期中,要对课程实施大纲完善、课堂教学效果、专业(课程)及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等进行研讨,学期末,要开展工作总结,并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加强课堂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检查并督导教师教学进度;定期组织教师开展互相听评课、观摩教学;收集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督促检查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编写课程实施大纲,进行教学准备,并督促检查教师课程实施大纲在教学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专业建设。协助学院做好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质量标准,定期修订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实验室、实训项目和平台的规划及建设。
第十三条 开展课程建设。以课程实施大纲的编写、完善和应用为抓手,积极采用探究式、翻转式或线上线下混合式等先进性教学方式,激发学生求知欲望,实现以“教为中心”向“学为中心”的转变;审查和确定课程教材的选用,组织教材建设及编写等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教学改革。牢固树立“教学学术是第一学术”的理念,组织开展“质量工程”等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围绕课堂质量提升,加强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加强虚拟仿真项目、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改革;围绕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推进过程考核和多元考核评价改革;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和实践训练。
第十五条 加强队伍建设。协助学院做好教师的引进和培养;发挥老中青教师传帮带作用,落实青年教师“助教制”,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同行评价。
第十六条 开展年度考核。根据学校和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要求,组织开展教师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章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聘任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任职条件。教研室主任应由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管理能力强;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学术声誉和影响力,能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头作用的教师担任;原则上教研室主任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负责专业建设的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教研室主任由学院优先从符合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的中国共产党支部书记中进行遴选,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任期三年。任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进行调整的,由学院提出调整人选,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人,在学院负责人领导下,配合教学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团队建设,关心教研室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同志之间的团结互助,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落实学校和学院布置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与建设任务;协助学院做好实验室建设和规划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教研室的教师引进、聘任、晋级等工作,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指导;协助学院开展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专业建设或教研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制定教学计划,分配教学任务,修订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安排教学进度、审核课程实施大纲、组织实施课程考试相关工作、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制定实习实践和毕业实习计划等;
4.定期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和听评课等教研活动,年度内负责人听课应覆盖教学系或教研室所有任课教师;
5.负责教学系或教研室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担任教研室主任的,应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政治引领、团结凝聚师生、促进中心工作等方面的主体作用,以及在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方面发挥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个人的模范先锋作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考核指导意见,制定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办法,对教研室及其负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并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学院教学工作考核范围,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教研室及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的专项业务经费支持,由学院根据实际学校的划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用于教研室日常教学活动组织、教研活动、学术交流、教学研讨等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定教研室主任津贴,根据优秀、良好、合格的考核等级,由学校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进行津贴发放。学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的院级补贴。
第二十五条 学院需为教学系或教研室提供工作场所,用于教学系或教研室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2020年12月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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