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落实《四川师范大学2014-2020年深化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全员教书育人机制,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本科生中推进试点实施导师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制是指由德才兼备的专业课教师或在某个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丰富的校友担任本科学生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专业发展、能力培养和就业创业等进行全程化、个别化、精细化指导的人才培养制度。实施导师制,目的是有效满足学生不断增长的个性化成长要求,进一步落实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导师制的实施方式可采用一名导师指导一定数量学生组成的学生团队,也可采用几名导师组成导师工作组指导一个班级或学习团队。导师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构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管理办公室和辅导员等组成的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实施导师制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导师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经验交流、总结推广等。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五条 导师聘任原则
导师聘任应坚持能力与责任并重,双向选择和组织调配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个性需求兼顾的原则,聘请热爱本科人才培养工作、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建设一支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专业发展、能力培养和就业创业指导的导师队伍。
第六条 导师聘任条件
学院对导师的任职资格须进行认真筛选,聘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
聘请的校内导师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高校教龄2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发展前景和相关要求,能够进行学业发展和职业能力素质指导。
聘请的校外导师应思想政治素质好,本专业相关行业的中坚力量、业务骨干和管理者;愿意并能够从事大学生学业生涯发展和职业能力素质培养。校外导师的聘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校友。
第七条 导师聘任程序
学院导师制试行阶段,采取教师自愿自荐方式,经学院组织教师申报、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校内外校友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建立导师信息库,将教师申报、学院核准的导师信息纳入导师库,供学生选择。
学生或班级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的方向在学院导师库中选择导师或导师工作组。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大一年级不超过10名,其他年级不超过5名。
导师聘期为一学年,一学年结束后,如需变动,师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导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行为,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效果。指导学生学业(职业)生涯发展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实施。
第九条 为学生参加课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指导。导师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志愿服务、见习、实习、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前期调研、方案论证、活动实施、总结反思等。
第十条 为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供指导。吸纳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国家、省、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创新项目和学科专业竞赛,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积极培养学生的可迁移能力(沟通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等)。
第十一条 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关心学生就业创业情况,培养其职业素质,为学生就业能力提升提供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第五章 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导师指导学生,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小团队化与个别化指导相结合、当面指导与网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可采取个别谈心、小组会谈、走访宿舍、电话指导、网络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个性化学业辅导、推荐学习资料、组织校内外参观、经验分享交流、读书点评等活动。每学期指导学生原则上不得少于5次。
第十三条 导师应认真填写指导记录手册。导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学生及时记录导师的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和学习收获。
第六章 导师待遇与考核
第十四条 导师的工作量与待遇
担任导师完成其工作任务按一年20个课时计入工作量,其工作量津贴按每年每生60元核算,由学校拨至学院,学院结合绩效分配方案和导师工作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学院每学年组织导师工作考核。通过审阅《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导师进行综合考核,了解学生对导师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导师工作激励机制。导师经学院考核,对优秀的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优秀导师评选。导师工作的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学院应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培训或解聘。
第十六条 导师与学生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对学生团队的管理,促进学生成长,认真思考学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2020年12月20日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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