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的管理,使学会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社科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并加入省社科联的全省性社会科学学会,为我会下属团体会员,由省社科联印发《省社科联团体会员证书》,各团体会员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会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四川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领导。必须遵守省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认真执行省社科联决议,努力完成省社科联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科学学会,按《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全省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资格审查的规定》申请审批办理。
第六条 学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自律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应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努力做到自主、自律、自强,能按照章程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 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应按期举行,理事会应按期换届,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的成员结构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精干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由有一定学术造诣和组织活动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成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日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县处级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学会领导职务(含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兼任;正副会长(理事长)兼职一般不超过两个学会;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学会换届应先将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候选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核同意后再进行选举。选举后,连同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名单等材料一并上报省社科联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学会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度。发展会员,必须根据学会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学会应切实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按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会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会内部的组织机构视学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须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并报省社科联备案。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按中组部、民政厅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学会党的工作。学会建立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批,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一条 学会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贯彻勤俭办会的方针。学会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会资产。学会应有可靠的活动经费,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收费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科联报告有关情况。学会年度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省良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学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内部组织机构、章程等登记、备案事项,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上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三条 学会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进行清算事宜。学会注销后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十四条 学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课题调研、普及咨询等工作,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及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学会开展各类重大活动,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及有关部门报告申请。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及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对境外的学术交流等涉外交往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及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五条 学会创办报纸、杂志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应按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所办刊物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努力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六条 学会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可结合本学科、行业及学会特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从事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课题研究、科普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多渠道筹集经费,增强学会实力。其合法收入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学会成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社科咨询有偿服务,其咨询机构及从事社科咨询的执业人员,应向省咨询业协会社会科学专业委员会申报资格等级证书和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会应加强与社科联的联系并及时报告有关学会工作情况,及时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报送科研成果;应积极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规划项目研究、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和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普及咨询等学术活动;积极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十佳社科学会”等评选表彰活动,该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在学会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学会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会应按照《四川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年度检查办法》的要求,按时参加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年检工作,并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学会应按照省民政厅有关年检的规定,按时参加省民政厅的社团年检工作。
第十九条 学会应按时向省社科联缴纳团体会费。团体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按《四川省社科联团体会费管理办法》执行。团体会费主要用于资助重大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及学会管理等项工作。连续两年无故未缴纳团体会费的学会,不能通过团体会员年检;连续三年未缴纳团体会费的学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会,省社科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学会,不能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先进学会和个人评选等活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会,省社科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学会学术部负责学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8日起施行。1999年5月6日省社科联颁发的《四川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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